品牌龍標檢測認證機構 | 有效期至長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21-02-25 10:28 |
永磁同步電機能效檢測 | 永磁電機能效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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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效標識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 35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工業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電動機的能源效率標識
(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包括:
(1)1140V 及以下的電壓,50Hz 三相交流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 0.55kW~375 kW,極數為 2 極、4 極、6 極、8 極、10 極、12 極和 16 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連續工作制的異步起動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
(2)1000V 及以下的電壓,變頻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 0.55kW~
110kW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
(3)1000V 及以下的電壓,變頻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 0.55kW~
90kW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45 mm,寬度為 30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 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 規格型號;
(3) 能效等級;
(4)效率( );
(5) 額定功率(kW);
(6) 極數;
(7)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 能效信息碼;
(9) 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 目錄的產品)。
2.3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包括以下內容:
(1) 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 規格型號;
(3) 能效等級;
(4)效率(%);
(5) 額定功率(kW);
(6) 額定轉速(r/min);
(7)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 能效信息碼;
(9) 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 目錄的產品)。
2.4 標識上要求標注的產品規格型號、效率、額定功率、極數或額定轉速,若產品銘牌上有相對應的信息,標識參照銘牌同時使用, 該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1(圖 1-2 或圖 2-2)。若產品銘牌上缺少相對應的信息,則標識上必須明確標注所有信息,該標識樣式示例見
附件 1(圖 1-1 或圖 2-2)。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30253
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2。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效標識及產品能效檢測報告進行核驗,可根據需要對未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生產者或進口商自有檢測實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規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和效率應當依據 GB 30253、GB/T 22669、GB/T22670 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效率應當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容差應當符合 GB 755 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 GB 30253 的現行有效版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 信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動機均應當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或其他耐久性材質。
5.4 標識應當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的正面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電動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 2.1 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類型結構相同的產品,每個系列按機座號(或法蘭號)或轉矩、轉速等技術參數劃分備案單元,備案單元劃分見表 1~表 3。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規定規格型號的檢測報告,其它規格產品可
不提交檢測報告。
表 1 異步起動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備案單元劃分及報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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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單元 |
報告樣品要求 |
異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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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樣品應覆蓋到檢測單元內不同的極數,即每個極數至少選一臺樣品 2、備案單元內的機座號如有 7 個,選 5 個;6 個選 4 個;5 個選 3 個,2-4 個選 2 個; 3、備案單元內的最大和最小機座號樣品必有。 |
動三相 |
備案單元 1(H≤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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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磁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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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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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
備案單元 2(H>160) |
表 2 電梯用永磁同步電動機備案單元劃分及報告要求
電梯用 |
備案單元 |
報告樣品要求 |
永磁同步電動機 |
不劃分備案單元 |
1、 報告樣品應覆蓋到配套電梯的 不同的載重量、梯速、電動機轉矩; 2、 報告樣品應包括型譜中的最 大、最小功率。 |
表 3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備案單元劃分及報告要求
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
命名 方式 |
備案單元 |
報告樣品要求 |
按機座號命名 |
備案單元 1 (H≤160) |
1 報告樣品應覆蓋到單元內不同的額定轉速,即每個額定轉速轉數至少選一臺樣品; 2、所覆蓋的機座號如有 7 個,選 5 個;6 個選 4 個;5 個選 3 個,2-4 個選 2 個,; 3、最大和最小機座號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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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單元 2 (H>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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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蘭號命名 |
不劃分備案單元 |
1、報告樣品覆蓋所有法蘭號; 2、每一法蘭號內,根據轉速不同進行選樣(1-2 種轉速,選 1 臺; 3-4 種轉速,選 2 臺不同轉速產品; 5 種及以上轉速,選 3 臺不同轉速產品); 3、樣品需覆蓋產品型譜內所有的轉速; 4、樣品應包括型譜中的最大、最小功率; 5、樣品數量不得少于申請范圍內的規 格數的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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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他方式命名 |
不劃分檢測單元 |
1、報告樣品需覆蓋產品內所有的轉速; 2、報告樣品應包括型譜中的最大、最小功率; 3、樣品數量不得少于申請范圍內的轉 矩、轉速組合數的 1/4。 |
注 1:類型結構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號、機座結構、電動
機轉子結構(內、外轉子及隱極、凸極結構)、外殼防護等級、冷卻方法等。
注 2: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額定轉速為 500-3000r/min,但GB 30253-2013 中表3 未列出額定轉速的變頻驅動永磁同步電動機, 其效率值由線性插值法確定。
不同的外殼(鋁殼、鑄鐵殼、不銹鋼殼),不能作為同一單元進行備案。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向授權機構提交《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的備案工作。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授權機構每年應統計標識年度使用情況,主要包括: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匯報。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標識樣本。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7.3 企業、消費者等相關方可通過以下方式對標識違規情況進行投訴和舉報:
電話/傳真:(010)58811738/1783;
網絡:“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gov.cn)
8 附則
8.1 本規則有效期 5 年。
8.2 本規則自 201*年*月*日起施行。